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市辦事處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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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6-7月營造業應申報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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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營造業申報淨值
對象 營業地址設在台中市的營造業
依據 依[營造業法]第23條
時間 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
申報機關及通訊 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照管理科
台中市民權路99號
應下載文件 1.臺中市營造業淨值申報填寫說明及檢附文件-廠商自我檢視表
2.綜合營造業申請發記函(CC1)修正規定
3.承攬工程估驗結算表(附表一)
4.承攬總額結算表(附表二)
參考資料 1.營造業法第23條
2.臺中市營造業淨值申報填寫說明及檢附文件
3.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挸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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